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 142-2012)(以下简称省《检测规程》)已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实施,为加强我市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现就我市桩基工程验收检测执行省《检测规程》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和桩身质量检验,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桩检测不得代替验收检测。
二、工程桩验收检测项目、数量、检测方法除满足设计要求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外,还应符合省《检测规程》要求。桩基验收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或同一桩型采用不同承载力的桩基工程,应分别计算;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桩数量不计入验收检测的检测数量。
三、工程桩验收检测桩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桩位选取与检测的见证制度,检测桩位应在所有工程桩施工完成后随机选取,并满足省《检测规程》第3.1.5条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二)桩身质量检验,检测桩位应在全部工程桩施工结束后,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检测桩位选取确认书(相关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三)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检测桩位应在全部工程桩施工结束后,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桩身质量检验报告及施工情况共同确定,并形成检测桩位选取确认书(相关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四)检测单位应根据监理(建设)单位等确定的检测桩位进行验收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或自行调整。
(五)检测过程中,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检测的桩位进行见证复核,承担检测桩位见证责任。
(六)严禁先检测后补桩位选取确认书、实际检测数量多于检测报告检测数量的选择性出具检测数据的违规行为。
(七)位于深基坑的桩基工程,桩位可以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前选定,指定试桩除桩顶标高适当提高外,必须和其它工程桩同一施工工艺参数且同时施工;设计单位应计算桩长差别对单桩承载力的影响,审核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推断工程桩单桩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桩基静载检测,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桩基测试远程监管系统。
五、对已进行为设计提供依据静荷载试验、且具有高应变检测与静载荷试验比对资料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桩基承载力检测,检测单位出具高应变检测报告时,应把“高应变检测与静载荷试验比对资料”作为报告附件。
采用高应变法时,应同时评价桩身完整性。
六、低应变法检测嵌岩桩桩身质量,当桩底反射信号为单一反射波且锤击脉冲信号同向时,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注明,并应采取其他方法核验桩底嵌岩情况。
七、2013年4月1日新开工的桩基工程应按本通知实施。我站徐建质〔20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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